(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茂东、甘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梁茂东,甘晓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三东路25号秦园别墅A-2幢。法定代表林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昭传,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茂东。被告甘晓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茂东、甘晓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梁茂东、甘晓瑜已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茂东、甘晓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东良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堰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