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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盛松与刘建文、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松,刘建文,吴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杨盛松,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刘建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吴国珍,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原告杨盛松与被告刘建文、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