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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玉与被告杜英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玉,杜英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470号原告刘春玉,男。被告杜英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代表人徐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莎莎,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玉与被告杜英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雨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