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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刚与被告孟庆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495号原告:孟某某,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柳城镇。被告:孟某某,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屈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