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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綦德贵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神华宁煤工程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德贵,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神华宁煤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綦德贵(系泊头市鑫源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神华宁煤工程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荐綦德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