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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朱月琴与齐XX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月琴,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朱月琴,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齐XX,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人朱月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齐XX所有的皖H8X**号二轮摩托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月琴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齐XX所有的皖H8X**号二轮摩托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双方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