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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博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3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联财小额信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博,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66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67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行成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