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刑判69号 向某某 职务侵占 唐某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俊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身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被告人向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建材仓库保管员、运输员时,在五峰县渔洋关镇大丽寨建筑工地与洞湾建材仓库之间为所在单位运送钢管扣件、钢筋废料的过程中,分9次将运送的钢管扣件中的一部分共计2820个钢管扣件,以每套2.7元左右的价格、钢筋废料中的一部分共计约450公斤,以每市斤0.8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唐某某,共得赃款8000余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前述钢管扣件是被告人向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价格认证,涉案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10166元、钢筋废料价值人民币540元。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作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担任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建材仓库保管员、运输员期间,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丽寨建筑工地与洞湾建材仓库之间为所在单位运送钢管扣件、钢筋废料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分9次将运送的钢管扣件中的一部分共计2820个,以每个2.7元左右的价格;钢筋废料中的一部分共计约450公斤,以每市斤0.8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唐某某,共得赃款8000余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前述钢管扣件是被告人向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价格认证,涉案钢管扣共计件价值人民币10166元、钢筋废料共计价值人民币54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唐某某将销售涉案扣件所得10150元人民币退还给收购者刘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钢管扣件(照片)证明系被告人向某某职务侵占所得及出售给被告人唐某某的赃物。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系抓获归案。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已交社保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向某某系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丽寨工地负责人张某某聘请的工人。明细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赃物旧扣件已发还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收条复印件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唐某某的暂住证明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系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且系该公司大丽寨政府办公楼工地项目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招聘工人、结算工资和设备工作的事实。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的工地钢管扣件被盗几千个和向某某系公司聘请的临时工,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向某某主要负责仓库的日常保管和临时运输。案发后公司将向某某辞退,向某某向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丈夫唐某某一起经营废旧回收的店子,唐某某多次收购30多岁姓向男子钢管扣件2800多个及废铁500公斤左右,钢管扣件以2.6元至2.8元每件价格收购,废铁以1.7元左右每公斤收购,总共付给向姓男子7000余元的事实。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7日唐某某向其卖了2820个旧钢管扣件,自己是以3.6元一套的价格收购,一共付给唐某某10150元,后扣件被公安机关追缴,钱由唐某某退回的事实。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仓库的日常保管和临时运输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分九次侵占公司扣件2800多个,废铁900多斤卖给了桥河村原纸厂旁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老唐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收购了向某某的2820件钢管扣件和900斤废铁,其中钢管扣件以2.6元至2.8元每件价格收购,废铁以0.95元左右每斤收购,后扣件以3.6元一套的价格卖到了宜昌,后扣件被公安机关追缴,自己退还刘某某10150元以及自己曾怀疑向某某卖的东西是偷来的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弄来的,但因利润较高而收购的事实。5、五峰土家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辨认情况。6、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820个扣件价值10166元,900斤废旧铁价值54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多次职务侵占,被告人唐某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志立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