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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景军与王东陆、肖志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军,王东陆,肖志滨,王焕杰,王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马景军。被执行人:王东陆。被执行人:肖志滨。被执行人:王焕杰。被执行人:王炳军。申请执行人马景军与被执行人王东陆、肖志滨、王焕杰、王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景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马景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