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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汪诗仁与秦宜传、程章金合伙账务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诗仁,秦宜传,程章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诗仁,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秦宜传,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章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汪诗仁与被申请人秦宜传、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章金合伙账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宣中民一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诗仁申请再审称:汪诗仁与秦宜传经营的双河油厂实际总盈利为93147.2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该盈利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享有,但全部被秦宜传占有。在原审时,法院对于汪诗仁提供的证据未予采信,却对秦宜传提供的虚假证据予以了采信,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下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秦宜传向本院提交意见称:汪诗仁的再审申请属于滥用诉权,其申请再审理由不属实。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原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于1998年7月26日作出(1998)宣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1998年12月24日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城分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将该案交宣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1999)宣民再初在第7号民事判决,秦宜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1999年10月22日以(1999)宣中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9月,本院依法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同年12月5日以(2001)宣中民一再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前述判决,将本案发回宣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2)宣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秦宜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宣中民一再终字第19号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汪诗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