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诉被告徐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徐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李海,男。被告:徐朋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徐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