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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诉被告徐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徐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李海,男。被告:徐朋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徐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