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德刚与朱广辉、马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刚,朱广辉,马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621号原告:罗德刚,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广辉,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马艳艳,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罗德刚诉被告朱广辉、马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广辉、马艳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刚诉称:朱广辉、马艳艳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3月7日共向罗德刚借款1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6%。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朱广辉、马艳艳借款后,经其多次催要,于2014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罗德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广辉、马艳艳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违约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其中3万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5万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5万元从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朱广辉、马艳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朱广辉、马艳艳向罗德刚借款6万元,朱广辉、马艳艳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月利率6%。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违约金叁万元”。2014年9月30日朱广辉、马艳艳又向罗德刚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率6%。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违约金叁万元”。2015年3月7日朱广辉、马艳艳又向罗德刚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6日,月利率6%。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朱广辉、马艳艳借款后,经多次催要,于2014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尚欠借款13万元及利息未还。罗德刚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凭证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罗德刚提供的朱广辉、马艳艳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借款16万元并约定月息6%的事实,扣除已还款3万元,朱广辉、马艳艳尚欠借款13万元及利息未还。故本院对罗德刚要求朱广辉、马艳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6%过高,本院酌定月息为2%。原告对于利息和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广辉、马艳艳欠原告罗德刚借款1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其中3万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5万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5万元从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朱广辉、马艳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罗德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960元由被告朱广辉、马艳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孙忠美人民陪审员 戴安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