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小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航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航宇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1081号原告沈阳市航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美。被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航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航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