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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业武与韩学其、何阮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武,韩学其,何阮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业武,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学其,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阮柱,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阮柱配偶银行账户余额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