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子力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委托代理人任加荣被告陈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