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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侯为兵、葛平与孙爱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为兵,葛平,孙爱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569号原告侯为兵。原告葛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殿锦、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爱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为兵、葛平诉被告孙爱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为兵、葛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为兵、葛平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为兵、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为兵、葛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