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20号罪犯杨某江,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了(2015)龙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