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永培,男,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系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严飞,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