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术龙与于文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龙,于文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李术龙,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文涛,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龙与被告于文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0元及邮寄费72,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