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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慧芝,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守玲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