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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执字第326至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326至332号案件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326至3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终字第81至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通信费共226509.9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2元、申请执行费2729.60元。以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其缴交的债权登记申请费7000元已依法先行拨付,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26509.92元。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326至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凭(2014)广海法终字第81至87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唯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