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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3号原告:吴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