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3020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20号申请执行人刘铁,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伟,成年,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铁申请执行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临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