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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被告杜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崔永梅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