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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德童,女,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