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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84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闫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