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谭平、陈开秀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1-0。法定代表人李青,局长。委托代理人候斌,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3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陈开秀,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平、陈开秀交出已征收的土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郝华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