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忠与四川大成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四川大成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5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大成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28767.5元,执行费525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9500元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忠申请执行四川大成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