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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友、崔宝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友,崔宝房,张继军,王爱云,王新胜,张继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王新友。被告崔宝房。被告张继军。被告王爱云。被告王新胜。被告张继民。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友、崔宝房、王爱云、张继军、王新胜、张继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473.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473.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