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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张国红。被告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李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红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红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