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李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张国红。被告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李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红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红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