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潘继军与孙世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继军,孙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潘继军,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华小区。被执行人孙世永,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大洼县田家镇昆仑云景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继军与被执行人孙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