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牛得草申请获嘉县太山乡晁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获执字第996号获嘉县太山乡晁庄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牛得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得草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牛得草支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0000.0元及诉讼费155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营业部;户名: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帐号:401101040012933;承办人:马利;电话:45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