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程勇与许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许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程勇,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正街28号2幢1单元7楼1号,���份证号512927197403137697.委托代理人:李绍华,系新政镇东北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许凯,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105号,身份证号51132419760119027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勇诉被告许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程勇承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