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邬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曹 慧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