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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邬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曹 慧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