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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