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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召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召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七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召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因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召俊犯��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丁召俊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珠市街旁边一幢房子的二楼上,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37克。经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丁召俊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称量记录,现场指认记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本院刑事判决书,七星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召俊。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召俊对指��事实、证据、罪名以及系累犯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召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召俊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召俊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荣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简 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