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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忠宇与时君青、高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宇,时君青,高艳艳,青岛华贤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宇。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君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艳。系时君青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贤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君青,经理。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楚宜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忠宇因与被上诉人时君青、高艳艳、被上诉人青岛华贤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忠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时君青、高艳艳、被上诉人青岛华贤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忠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809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上诉人唐忠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