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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成君与孙萌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成君,孙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成君,女,汉族,1951年6月2日出生,济南市国棉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萌,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济南舜耕中学教师,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杨成君因与被申请人孙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成君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杨成君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孙萌带人到杨成君家中与杨成君发生言语争执,从而诱发了杨成君的疾病发作,对此孙萌存在过错。但孙萌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杨成君的疾病发作,仅系杨成君疾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原审法院根据孙萌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孙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原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无不妥。杨成君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成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成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