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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青山与陈红星、黄长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山,陈红星,黄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何青山。被执行人陈红星。被执行人黄长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青山与被执行人陈红星、黄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红星、黄长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2000元整,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陈红星、黄长红负担。但被执行人陈红星、黄长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红星、黄长红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