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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大平与周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平,周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63号原告:何大平,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光财,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平诉被告周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大平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