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芳勇等诉上海经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芳勇,牛君勇,上海经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芳勇。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君勇。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倩云,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经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怡,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芳勇、牛君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芳勇、牛君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芳勇、牛君勇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芳勇、牛君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82元,由上诉人谢芳勇、牛君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