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靳红振与李栓柱、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栓柱,刘和平,靳红振,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栓柱,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和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红振,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石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栓柱、刘和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栓柱、刘和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栓柱、刘和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栓柱、刘和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上诉人李栓柱、刘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