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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三恒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和美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恒针织有限公司,青州市和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青岛三恒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宗绍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咸密,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和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恒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和美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三恒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