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良来与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来,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43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江海南路。负责人:陈煜。申请执行人张良来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4.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60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08元。上述款项共计138168.40元。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的仲裁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良来与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为此,申请执行人张良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良来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张良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