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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林,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林,男。被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善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林与被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该单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