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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吴高兵、王月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东,吴高兵,王月嫦,义乌市月嫦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7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东。被执行人吴高兵。被执行人王月嫦。被执行人义乌市月嫦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东与被执行人吴高兵、王月嫦、义乌市月嫦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高兵、王月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义乌市月嫦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被另案(2010金义执民字第4292号)首封,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9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