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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 “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程芳,女,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