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 “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程芳,女,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