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星光、林七妹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光,林七妹,李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王星光,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林七妹,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李志坚,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光、林七妹与被告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光、林七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王星光、林七妹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