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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成美、张创、张迎雪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美,张创,张迎雪,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美,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张创,男,汉族,1987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张迎雪,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喀什路4号。法定代表人毋素敏,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独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自动洗碗机两台,现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成美、张创、张迎雪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自动洗碗机两台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新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