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欧正亚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佳欣房屋拆迁事务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欧正亚。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梁鸣。被告:武汉市佳欣房屋拆迁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荆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刘毅。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正亚诉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佳欣房屋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7号534栋(4-18),隶属于武汉市武昌区,因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汪娟 来源:百度“”